第一、“女性强奸男性”超出了强奸的原有内涵。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强奸的“奸”字,左边是个“女”字,右边是个“干”字,如果分开来,从右往左念的话,是什么?这个不需要做过多的解释吧,大家心里都明白,我们的老祖宗在造这个字的时候,就不承认男人可以成为被强奸的对象。
也许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地位的不断跃升,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会随之改变,但就目前的情况看,男性仍不能成为强奸的对象。
第二、女性不能成为强奸行为的实行主体。
这个传统认知与我所述的第一个观点是一脉相承的,男性既然不能成为强奸的对象,那么女性当然也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主体,从根本上讲,这是由于男性和女性不同的生理结构所决定的。男人们不要感觉到委屈,真正感到委屈的是女性才对。
当然,在刑法上,女性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的,比如女性帮助男性强奸他人的,女性就是强奸罪的帮助犯;成年女性教唆未满14周岁的男性强奸他人的,女性就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可以单独成立强奸罪。
第三、那么,男性被女性“强奸”了怎么办?
为了解决刑法中存在的这个“bug”,刑法专门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名修改成了“强制猥亵、侮辱罪”,拿掉了“妇女”两个字,大家不要小瞧了这个修改,就是因为有了这个修改,虽然法律仍不承认女性“强奸”男性构成强奸罪,但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男性的女人,将构成这个全新的罪名:强制猥亵罪。这一下,男人们是否感觉到“平衡啦”!
刑法的这个修改,会使得一部分男女发生性行为的案例变得扑朔迷离,比如,我给大家举个例子:
一个50岁的富婆和一个20岁的小鲜肉酒后到酒店开房,第二天,二人发现对方后,同时从床上跳起来,富婆指控小鲜肉强奸,小鲜肉指控富婆猥亵,你们该如何评价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小鲜肉违背了富婆的意志性侵了富婆,还是富婆违背了小鲜肉的意志猥亵了小鲜肉?
是不是懂点法律还是挺有意思的?
其他网友回答:<2>为什么女性强奸男性很难认定?
所谓男性强奸女性,法律上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法律并不认可女性强奸男性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根据这一规定,强奸罪的受害者只能是“妇女”,而不能是“妇男”。
因此,所谓女性强奸男性一说,法律是不认可的。
当然了,司法实践中的确有极少数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的事实,这种情况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只能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小结:现行法律没有女性强奸男性一说,如果有类似案情,以强制猥亵罪处罚。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
强制猥亵
其他网友回答:刑法没有规定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因为女性的生理特点不具有主动攻击的能力。但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通过欺骗、引诱、胁迫等手段,帮助男性完成强奸女性)。
其他网友回答:不难认定,这个是事实,但法律不承认。
况且大家普遍觉得,男的不肯,女的就得逞不了。问题是喂你10颗wg试试!
只是我们现在的强奸罪法律限制受害人是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像俄罗斯,美国,法国等国家,受害人不限于妇女,可以是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女性对男性。
随着刑法的完善,在不远的将来,我相信可以看到法律的修改。
现在回到原题,为什么?
在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先天体力方面的因素,在制订法律时就将女性放在天然的弱势地下,认为女性没有能力强奸男性,或者认为男性不会被强奸。
但是现实的情况下。
1、通过技术手段,比如下春药,比如趁酒醉,比如其他等等手段,女性是可以利用外物达到强奸男性的目的的。
2、部分女性男性化,女性男性化,在体力因素,部分女性远远强于男性。
这里存在的疑问:
读者大大们,可能如何如果男性不能bq,怎么能被强奸,可以给男性吃wg,再说了强奸又不一定要用到自身工具。
那这里最大的问题就是男性权益如何保障?
1、未来我相信法律会补上这个漏洞。
2、现在虽然女性强奸男性不能定强奸罪,但可以是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
这里有个小知识点。《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做了修改,猥亵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权也得到法律保护。
其他网友回答:明确一下啊,不是很难认定,而是不能认定为强奸zui,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受害方必须是女性,所以就无从谈起这个zui名了。那就没有办法啦?还是有的。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伤害的,可以认定故意伤害zui或者侮辱zui
其他网友回答:目前我国刑法好像还没有关于女性强奸男性的罪名。不过实践中已经有这方面的案例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被压抑的性需求得到了释放,未来不排除在刑法中定义女性强奸男性的罪名。
其他网友回答:还正是女权主义,男的吃了亏也无法了。
其他网友回答:这个不用认定!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不存在女性强奸男性的规定!
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并且证据确凿的话,女性会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对男性造成身心伤害,也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入刑!
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主体为女性,根据我国法律“罪行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因此,无法认定女性强奸男性,只能以其他罪名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网友回答:法律规定了强奸罪的具体过程情节,不涉及女性强奸男性问题,也就无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