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惩戒权”是对学生施暴的权力吗?
滴滴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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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师的惩戒权不等于施暴权!

所谓惩戒权是教育行业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是惩罚,引以为戒的意思,落脚点是戒。惩罚不等于体罚,施暴是体罚中较严重的行为,是违反«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的,与师德师风建设背道而驰的行为。

如何区分惩戒与施暴呢?

举个例子,一位老师正在上课,讲得津津有味的时候,一位同学在课堂上捣乱,老师叫起了这位同学,并对这位同学说道:"课堂上请遵守纪律,不要影响其他同学和老师,为了让你记住老师的教育,老师罚你做今天下午的清洁卫生。"这里罚学生做清洁卫生的行为,就属于惩戒,是教育教学过程中使用的一种手段。如果这位同学不服,并顶撞老师,老师感觉面子上过不去,就一气之下狠狠地打了学生一耳光。老师打学生耳光的行为,就属于施爆行为,属于体罚。

«人民日报»也发文呼吁:将惩戒权还给老师。

说明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惩罚的权利,但一定要把握好这个"度"。如何把握好这个度呢?又举个例子来说明,小王没交作业,被老师发现了,老师罚小王把作业补上,并重做一次。这种行为属于老师行使惩戒权,不属于体罚,更不属于施暴。如果老师罚小王把作业重做500遍,这是体罚学生现象。如果老师看小王不顺眼,用带侮辱性质的语言破口大骂,这是语言施暴行为,伤害的是学生心灵。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一定要合理使用惩戒权,不要把惩戒变成了体罚或者施暴。

其他网友回答:

这个话题折射出人们对人性的认知及教育观念的不同,发人深省。

事实求是地说,有的孩子天生不吃打,别说是老师打,就是连父母的打也觉得受不了。有的则更甚,你就是说他说重了后果都很严重。所以,教育,特别强调因人施教。就是强调特殊孩子特殊对待。

皮实打一顿,一调腚就过去了,把这事忘了,根本不拿挨几下打当回事。有的孩子会因此离家出走。有的甚至去自杀。孩子的承受力是不一样的,这是事实,也是教育的大前提。

记得是上年吧,一个农村女大学生,丢失去了一两千块钱,就想不开去自杀了。在她这就是天大的事了,根本承受不了。这种性情的孩子太过脆弱,她们活着是用来被世界可怜的,崇着的。这是先天基因造成的。家长和老师都要小心呵护才是。

乱打学生,一旦碰上个心比针眼小的孩子,去自杀了。那老师无论如何是脱不了干系的。真正的老师是懂得不该打学生的。那些为学生好是一种遮羞布。

单说不惹不必要的麻烦,老师也耍自律,克制,管住自己不打学生。这是起码的做法。

其他网友回答:

先别说“惩戒权”,认清现时的教育实质才是重要的。

现时的教育目的很明确——读书,要孩子“成才”!依照最近二十几年形成的理念,就是孩子能够考上理想的大学,出人头地,有出息,挣大钱。有条件的,要努力;没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努力,结果造成了“大学”产业化。到最后,挣大钱的廖若晨星,还是挣小钱的多,还是考不上大学的多,读书得到的共同“财富”,就是都戴上了深度近视眼镜——包括哪些在小学高年级即可看出升学无望的孩子——这不能不说是大多数的孩子承受了许多不必要的压力!

在此期间,评价教育、教学的标准,除了分数,就是“升学率”。为了“高分数”,为了“高升学率”,教师们努力努力再努力,焦急焦急再焦急,整天生活在焦虑与压力中,心情会好吗?心情不好,情绪不稳,你给他“惩戒权”,明智的人敢用?为了避免意外,还不如不给呢!

合理的惩戒,对教育来说是很有必要的,适度的惩戒是必不可少的。可是,“合理”的标准有吗?“适度”的度有吗?都没有!

以前,因为“惩戒”,初高中学生与教师“对打”的有之,因为批评几句学生出事者有之,因为教师发“淫威”搞出事者有之……作为一个教师,提高人文素养,加强道德修养,增强业务能力,将永远是重中之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即使给他惩戒权,他也不敢用。多一事永远不如少一事,况且“说是事就是事,不是事也是事”,若真的摊上事儿,暴力是暴力,不是暴力也是暴力——尽量远离惩戒吧!

各位师友,您看呢?

其他网友回答:

教师是不可以有惩戒权的,因为一个人在盛怒之下,对自己的情绪把控是很难的,这样在一个总体实力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学生是很容易受伤害的,所以我一直都在说,把惩戒权交给学校,而现在很多教师在喊要惩戒权,其实就是在为自己盛怒之下的过激行为,找借口,我们已河南发生的打教师一事为例,到现在已经有五名当时的学生站出来作证,说教师当年确实是用脚踢学生的头,踹后背等,但这个教师却依然在说,我那不是打,是惩戒,并且还可能是有高人给支招,因为这个教师曾大言不惭的说,只要他像我道歉,我依然承认他是我教过的学生。这不摆明了是坑吗?敢问一下这些教师,如果惩戒权落到豺狼教师的手里怎办?今天的法律在处罚上对教师是很宽的,教师打学生被开除,但一般是不会调销资格证的,因为教师不是触犯刑法,如果将惩戒权交还教师,谁敢保教师不会明目张胆的挑战刑法?这也是今天国家所担心,看看现在教师手里没有惩戒权,每年还有那么多学生被打伤,或成残疾,这要是有了惩戒权,不就等于告诉教师对学生可以打死无罪吗?

其他网友回答:

<2>惩戒权不等于体罚权,更不等于施暴权惩戒不等于体罚,但惩戒应该包含体罚。只谈教育,不谈惩戒,是苍白无力的;只谈惩戒,不谈教育,是残忍无情的。

近些年,由于一些地方出现过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的事件,加之一些教师由于个体专业素质不强,在教育手段上简单粗暴,有伤害学生自尊心的案例,所以,从上到下,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规定,甚至还用法律的形式,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比如《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但这一禁止性规定,本来出发点是保护学生,却因为被过度解读,特别是对变相体罚过度解读后,造成了学生的权利无限大,教师的教育全无限小的局面——不客气的说,教师的任何教育行为,包括最简单的批评,都可以被解读为变相体罚,比如,某地一学生迟到,教师让其在门口站了一会儿,结果,其家长(某派出所负责人)竟然可以将教师带至派出所讯问!

这样的教师教育学生,却被家长殴打辱骂或者举报的事情,并不鲜见,其直接后果,就是教师人人自危,以至于不少教师只有采取软对抗,“不管”“不敢管”之风,逐渐蔓延,成为了一颗毒瘤!

于是,近几年,开始有人提出教师应该享有惩戒权的问题,比如,今年的两会上,就有代表提出教室的惩戒权,《人民日报》也发文称“将惩戒权还给老师”。但由此,又会引发人们的担心:将惩戒权还给老师,是否会引起滥用,甚至会引发教师对学生施暴呢?

这一个担心,是正常的,但我们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建立一定的机制。

惩戒的本义是通过惩罚来教育,使之不再违反。那么,惩戒权,就是教师通过对学生实行一定的惩罚,使学生不再犯类似错误的权利。

也就是说,惩戒的手段,是惩罚,惩戒的目的,是避免再犯类似错误,是教育。其实,惩戒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佛家在惩戒佛门弟子的时候,就有面壁思过的方式,当然,还有打板子的方式。猪八戒因为犯了色戒,被罚到人间修行,投身为猪。

所以,惩戒,肯定应该是包含有体罚的。比如新加坡,至今还保留着鞭刑——作为一个现代的法治国家,新加坡坚持认为,“对于那些环境恶劣,赤着双手混饭的人来说,监狱生活未尝不惬意……只有鞭打才能产生实在、长久的效果。”

而所谓的施暴权,则完全排除教育的目的,十一通过暴力手段,满足某种变态的欲望或者达到伤害对方身心的目的。

也就是说,惩戒是为了教育,施暴,是为了伤害,两者的目的,完全不一样!将惩戒与施暴等同,完全就是属于无稽之谈。

但在具体执行的时候,为了避免因为教师的情绪失控——教师也是人,在多次教育无效的时候,特别是在面对学生一些特别容易引发愤怒的错误的时候,情绪失控,是难免的——我们需要制定惩戒细则,明确惩戒的权限,还需要建立惩戒申诉机制,避免发生“冤假错案”。

关于后面两个问题,三水三心在多篇文章中都有阐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查看!

其他网友回答:

首先声明一点,我是一名老师,我对那些动不动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和平白无故伤害学生的老师也是深恶痛绝的。无理由地惩罚学生,的确有损师德,并且无轻重的体罚也会导致不良后果。其次,要声明一下,我说的“惩戒”对象,只是针对那些严重干扰了正常教学秩序的“熊孩子”,干扰了他人学习的“问题学生”。这些学生是大多数中的极少数。放纵这些孩子“熊”下去,其实就是对那些好学上进的学生的不公平。一个班级六七十名学生,如果对课堂上捣乱的学生不加以制止和制裁,一节课就什么也讲不成,作为一名老师,面对的可是几十双求知的眼神,你不惩戒这些“害群之马”,怎么对得起这些“莘莘学子”!不管,是对这些爱学习学生的不公!社会需要公平正义,学校教育同样需要公平正义。对于影响教育健康发展的学生理当惩戒,才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否则,会助长负能量的滋生和疯长。

去年,邻班就遇到了一名“特殊”学生,他喜欢偷别人的东西,并且偷盗手法高明。他能在和你搭话的瞬间,偷走你的钱,手法之娴熟,让人怀疑他是“燕子门”传人。班里同学基本上被偷遍了,小到橡皮,大到几百元钱。有几个学生拿着上交的钱来到学校,还没进教室,钱就丢了,只因为和他搭了一下话或者擦身而过。丢钱的孩子在教室里嚎啕大哭,家长也闹得沸沸扬扬。调监控才发现全是他一人所为。他就站在楼梯转身台旁,在同学擦身而过的瞬间,钱就从别人身上飞到了他的口袋里,幸亏有监控,不然,他是死不承认的。这孩子,班主任、任课老师不知教育了多少遍,但收效甚微。你说这样的学生不进行惩罚能行吗?不惩罚就是对被盗孩子的和家长的不公平。就是是对偷盗者的不负责。倘若这样发展下去,“小时偷针,大时偷银”,长大后迟早会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你说要不要对他进行惩罚?该不该对他进行“特别”教育?因为,一般的教育手段已经对他“免疫”了。

上星期放学后回家途中,我发现两名同学把一名同学按在一辆轿车旁边,在扇耳光。我看到后立即制止并询问原因:原来,这两个施暴者上课捣乱,组长就把他们汇报给老师,结果放学后组长就遭到了殴打,这是典型的报复和欺凌行为。你说,倘若被打的是你家的孩子,你让不让对这些施暴者进行惩罚?

再比如一名学生不学习还不安生,喜欢搞恶作剧,一会儿剪女同学的头发,一会儿在那个同学身上画乌龟,一会儿又把别人已经做好的作业撕了,换成自己的名字……搞得班里乌烟瘴气,搞得其他同学无法正常学习。你说。这样的学生该不该管呢

有些人可能说:你们是老师,教育学生是你们的天职。当学生出了问题的时候,你们耐心教育,口头教育下不行吗?你们循循善诱、谆谆教诲不就好了吗?可问题是,有些学生,不管老师语重心长还是苦口婆心,推心置腹还是呕心沥血,他就是听不进去,老毛病犯了一次又一次,屡教不改。你说,不惩戒能起到震慑作用吗?况且,在家里你们几个人教育一个都管不了,况且,我们是一个人教育七八十个孩子呀!

相信大多数老师都是抱着不放弃一个学生的理念,都抱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目的。可是,对那些油盐不进、转化不了的学生呢?要知道教育不是万能的,要明白教师更不是万能的。教师也有山穷水尽、力有未逮的时候,也有无论你生尽了千方百计也挽救不了的学生。面对这些被父母宠坏了无法无天的孩子,你说我们该怎么做?倘若一个班出现一个捣乱的学生,不但自己不学,还影响到别人,甚至你影响到你家孩子也学不成习,或者欺凌你家的孩子,或者偷了你家孩子的钱。回家后,你发现你家女孩子头发被剪掉了一小撮,孩子身上被画了乌龟,孩子往下坐时时凳子被抽掉,屁股摔得通红,你还会淡淡的来一句,不要惩罚那个犯错的孩子,他们毕竟是孩子吗?

所以我说的惩戒,是针对严重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的孩子。适当的惩戒,适当的教育,可以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让大部分同学有个好的学习环境。倘若对于那些调皮学生,老师连管都不敢管,连惩罚都不敢惩罚,教学环境还能好么?对于调皮学生来说,惩罚他就是治病救人,让学生明白了,无论什么时候犯了错,就应该受到处罚,就应该承担责任,就应该得到批评,今天你不为自己的过错负责,明天走向社会的时候,会用惨痛的教训为自己买单,到那时悔之晚矣!孩子如同树苗,如不及时修枝剪杈,极易长成“歪脖子树”。孩子毕竟不是成年人,犯错的孩子还必须管教、必须惩戒。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科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今天你纵容自己的孩子犯错儿,蛮不讲理儿,不让老师管不让老师惩罚。明天,你将亲手葬送了孩子的大好前程。不过,从评论中可以看出,即使社会把教鞭还给老师,老师们也不敢轻易地扬起了,因为扬起的代价太大了!当不得扬起的时候,希望不再被碰瓷,不再那么的孤立无援,不再那么的无助。让教育不再被道德绑架,变得更有尊严。让大部分的家长不再被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所蒙蔽,让教育和受教育变得更加的公平,公正,健康,光明。

其他网友回答:

如果教师的“惩戒权”是对学生施暴,那公检法、监狱就是对人民施暴了。教师的“惩戒权”同国家的公检法、监狱一样,惩罚、挽救,个别违纪违法、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人,让这些有过错者改邪归正、重新做人!而教师的“惩戒权”(如果有惩戒权的话),更是让学生从小遵纪守法,好好做人,不至于长大后违纪违法,走进监狱!并且要求学生长大后,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其他网友回答:

当生活在未成年人对父母及师长都拥有法律赋予的至高无上的生杀大权的国度,来谈所谓的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难道还有比这更荒唐更令人啼笑皆非的事吗?难道提问者确实是太无知?或者提问者是故意借此来挖苦讽刺教师群体?难道世上真有人见过绵羊对犲狼虎豹实施过有效的惩戒吗?你见过伊拉克、利比亚、叙利亚对美国惩戒过吗?难道他们还真正拥有过这个惩戒权吗?这难道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其他网友回答:

给教师惩戒权是对教师的侮辱。

我拒绝。

其他网友回答:

再次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



必须严格区分“惩戒”和“体罚”

惩戒在于警示,国有国法,校有校规,没有校规的学校是不存在的,校规规定了学生的行为规范,学生违犯了,就必须得到相应的惩罚。

法律也一样,违法的人没有犯罪,就不会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违法也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的。比如开车撞红灯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还是违法了,就要罚款200元,记6分。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是让学生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不管这种伤害是大还是小,本质都一样。

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也很容易区分。不知道现在人们有意无意的将惩戒升级为体罚,用意究竟何在。

九年制义务教育,不能开除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肯定不能有,如果连最基本的惩戒措施都不能有了,犯错的学生怎么办?我们的教育要培养出目无规矩不受任何约束的一代吗?

请不要再偷换概念了,将“惩戒”等同于“体罚”,只能牢牢束缚住学校和老师的手脚,我们的孩子就会堂而皇之的大胆犯错,在校不遵守校纪校规,出社会后就会理所当然的视法律如无物,后果极其严重:法治社会不是江湖,将来不能任由孩子们没有规则的行走。



必须还给学校和老师“育人”权

学校是什么地方?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老师是干什么的,是教书育人的。也就是说,学校和老师的职责除了“教书”外,还必须“育人”!

但是现在的趋势,却在剥夺学校和老师“育人”权,周老师劝阻学生打架被无聊家长逼得自杀,杨老师用书拍打学生,丢了饭碗。我们的教育究竟怎么了?我们的教育只需要传授学生文化知识吗?我们的老师讲授完课堂知识,就只能什么都不管了吗?

各位校闹家长,各位刻意将惩戒说成体罚的键盘侠们,你们是不是这个意思呢?如果是这样,你就该在家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让他们在学校打架,不让他们破坏课堂纪律,你们做得到吗?!

“教书”和“育人”是学校和老师的两大基本职责,任何人没有权力剥夺学校和老师“育人”的权利,否则绝大多数开明的家长和有正义感的人们坚决不会答应。



目前现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已经印发,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也在制订之中,人们有理由相信,国家有足够的智慧制订出惩戒权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意见》还强调,坚决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校闹的家长们,学校终归不是你们撒泼的地方,收起你们那无法无天的一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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