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如下: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3、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独生子女费具体发放渠道包括: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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