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说话管用,如果我能作出决定的话,作为一个家长,我会作出以下几点决定:
1、征求一下董事长高俊芳的意见,看看涉事的问题百白破疫苗能否给她孙女用一用,如果她拒绝,再问一问为什么自家不用,却为了赚黑心钱而不顾其他人的死活?
2、要求长春长生对打了问题疫苗的21万名儿童进行赔偿,按照平均每人40万元进行赔偿。
3、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退市处理,让大股东手中的股票成为一堆废纸。
4、参照三鹿奶粉事件的处理结果,对包括董事长高俊芳在内的一干人等处以刑罚,该死刑就死刑,该死缓就死缓,该无期徒刑就无期徒刑,并且还要并处罚金刑,以他们的个人财产作为罚没对象。
5、对整个疫苗生产、流通、监管过程进行回头看,斩断背后的黑手,该处理的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毫不手软。
6、强化监管,举一反三,对所有疫苗厂家进行大检查,督促整改,并出台《疫苗法》、修改相关法律,提高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
其他网友回答:朋友,我非常赞同这个观点。
一方面,唯有强制关闭判刑甚至判处死刑,才能将不良企业一家一家地请出中国资本市场,不再让他们污染中国民族企业的的整体形象;而且唯有强制关闭,才能让其破产倒闭、倾家荡产和家破人亡,才能让这类企业不再有机会混迹药品生产市场,不让其有机会再制造假药祸害老百姓,从根本上增强法治惩治的威慑力,这是药企整体生态净化的需要,也是确保中国药企良好经营形象的需要,也才能真正提高药品违法造假的成本。
另一方面,强制关闭,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对于这类不良企业的行为,民众早已恨之入骨;这类不良企业丧失最起码的人伦道德和社会价值观,与杀人投毒和谋财害命本质上是一样的卑劣和凶残,对于这类企业不强制关闭,天理不容,民众也不答应。因此为平民愤息民怨,对生产假疫苗的长生药企直接关闭是最好的、最明智的选择。
再一方面,对屡曝疫苗造假的企业,如果这次轻易放过,仅仅给予一点罚款了事,根本伤不到一点皮毛,也触及不到企业生产的灵魂。事情平息之后,难保将来不再在疫苗生产上造假。所以,与其留下一定的隐患,不如现在就“快刀斩乱麻”,以绝后患,还药企以安宁,还整个民国以安全。
所以,我强烈赞成朋友提出的强制关闭该药企并对该药企相关负责人判刑的建议,不要对这类药企抱有任何仁慈和侥幸心里。
其他网友回答:对于这种涉及国计国生的大问题,切切不可好人主义,绝对要严加查处,绝对要施以重刑,以儆效尤。
一是国家高层高度重视,群众可以放心。据了解长春长生的问题并不是今天才有,早在去年就被处罚过,这次食药品总局已立案调查,总理也有亲自批示,该破产破产,该入监入监。绝不能手软。
二是相关政策手段要及时跟进,查漏补缺。疫苗是全民工程,是未来工程,也应属于战略性的工程,毕竟是涉及全国儿童的大事,不可不察。个人觉得这类战略性工程还是以国有为好,毕竟资本都是逐利的,不是国家直接管控还是不放心的。同时在监管问题上要有新的对策,不能再做事后诸葛亮。关于二战时盟军伞兵死亡率高的问题的故事应该有所启发。
三是道德领域的荒芜,必须有所作为。陈丹青关于社会“三大底线”曾有一段话,在坊间流传很广,那就是说,教育、医疗、法律的底线不能触碰。无论市场经济多么发达,金钱地位多么高尚,但三大底线不能堕落。
其他网友回答:2008年爆发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给国民造成了深重的影响,波及面之广影响面之大都是空前绝后的,截至2008年11月,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它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4万人,还造成了很多可怜的大头娃娃。
在当时的情况下直接对国产奶粉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民众不相信国产奶粉的质量,很多家长为了孩子的健康,不惜血本的从香港国外来购买奶粉,造成国外奶粉的空前涨价,也给一些收入低的家庭造成了经济上沉重的负担,也导致香港、澳大利亚、新西兰、欧洲各国看见中国人买奶粉都是诚惶诚恐,香港甚至还出台了法律禁止大批购买奶粉,甚至买奶粉超过两罐的大陆客还要收到法律制裁,简直荒唐恐怖到了极点。
最后石家庄三鹿集团也因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直接破产,三鹿集团的董事长田文华被判无期徒刑,也导致很多相关责任人被免职,虽说犯罪分子被判刑,但对国人的影响一直持续了10年,至今为止还有很多父母不相信国产奶粉。
三鹿奶粉事件正好过去了十年,也许伤痛给人们带来的创伤还没有愈合,2018年7月又发生了吉林长生生物集团的狂犬疫苗和百白破疫苗(预防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两大产品造假的事件。
狂犬病一旦发作死亡率高达100%,无药可治,破伤风一旦发作破伤风患者死亡率较高,平均病死率为20%~30%,重症患者高达70%,新生儿及老年人的病死率尤其高。
关于吉林长生生物这种泯灭人性的犯罪行为,也得到了大家的关注,社会各界都分分舆论谴责,也震动了最高领导层,这种制假售假的行为无异于图财害命应该得到从重从严的治理,相关责任人应该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
查阅了资料如下:
销售劣药罪是刑法的一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条,根据刑法第142、150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希望相关责任人不紧在经济上被从重处罚,如果涉嫌犯罪就必须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以儆效尤,还民众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其他网友回答:大概率上,长春长生生物受到的惩罚能够如题主所愿,甚至远远超过。
公安部门已经立案,并且刑拘了高俊芳等15名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检察院也已经介入。
一旦,公安侦查结束,将移交检察院对狂犬病疫苗造假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不止是主要负责人,所有参与造假的人员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证监会也已经立案,目前公司股票已经被施以特别处理警示。虽然由于法律的缺陷,还不能以疫苗造假直接强制退市,但是,严重的信息披露,或者虚假上市,也照样可以强制退市。另外,期间也存在修改证券法列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重大犯罪直接强制退市的条文。
最关键的,还是药监局的立案调查,已经对该企业所有疫苗生产、销售环节全面彻查。一旦获得强有力的证据,不排除收回所有GMP证书,甚至直接收回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可能。
由于,疫苗生产销售是其唯一主营业务,如果失去疫苗业务,无异于“直接强制关门”。
即使最终勉强过关,还继续从事疫苗生产销售。由于疫苗是一种特殊药物,其销售渠道必经各省疾控中心。经此一事,相比各省疾控中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敢】沾该企业的疫苗。这样,也相当于宣告了该企业的“死刑”。
仅就短期来说,该公司除了涉事的狂犬病疫苗和百白破疫苗被责令停产外,由于刚才的理由,各省疾控中心必定会切断一切业务往来,除了索赔。实质上已经宣告了其“死刑”。
更,纪检监察部门的介入,可能会挖出更多黑幕,比如一直以来有人在纠结的长生生物的私有化涉嫌长春高新当年贱卖国有资产,以及公司销售活动中的行贿(即回扣,每一支疫苗都沾着这层黑,无一例外)等更多贪腐问题。
因此,“黑心公司”得到的“报应”大概率上远超题主的期望。
其他网友回答:<2>这次的事件,让我想起了之前三鹿奶粉以及大头娃娃事件,这些企业赚孩子的违心钱!真的令人发指!
最近这些年食品安全一起连着一起,大家早已司空见惯了,没有了那么大的反映,大多时候都是心理担心一阵子,然后就被湮灭在各种大事件中了,但是这次的疫苗事件,绝对不能和以前一样,轻易的过去!!!
可以说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也是国家的希望,这些为了钱丧心病狂的人,连孩子都不放过,就简简单单的罚这么点钱就算了???不伤筋不动骨,罚完钱让他们在找机会去生产假药害人吗?为什么这种违法事件屡屡不止,是不是因为犯错的成本太低了?这种人就应该让他永远的呆在监狱里,好好的反省他的罪恶!
最后,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该公司股票跌停,已经停牌,这种公司大家直接让他彻底破产才好,另外该公司网站被黑客拿下,真的很解气,在这里的感谢那位黑客兄弟!!!
其他网友回答:赞同
象这种拿无数民众生命当儿戏的公司如果不关停还有天理吗?不仅要关停,主谋还要判处极刑,以免今后继续害人。
一个人犯点错误没什么,只要改正就可以原谅。但如果你成心害人,视别人生命为儿戏,这是不可饶恕的,唯有判处死刑才能减少后患。
其他网友回答: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这种黑心企业,没有人性的道德观,猪狗不如的黑心企业,怎么忍心给那么多婴幼儿的伤害,这种企业,不但要成担法律责任人追究责任应该死刑,查封企业全部财产,上交国库
其他网友回答:一定要判死刑,相关人员都要判刑!他们不仅仅是杀人越货,他们戕害的是中国的未来,其用心多么恶毒!!不仅仅是死刑,还要抄没她家族所有财产,不是个人,是家族。以后,这样的药厂必须是国营!还有相关利益链条上的人,都必须处罚!!罚得他们想起贪墨,造假这些词都心惊胆寒!!!让他们几代人都记得这次的造假!
其他网友回答:谢友邀请:
最近,假疫苗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人们对于涉事企业深恶痛绝。影响面极大,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人们要求涉事企业关门倒闭,涉事的人员负刑事责任。
人们的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事情不能那样做。我们是法治社会,一切都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
7月19日晚间,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因生产、销售劣质百白破疫苗,被吉林省食药监局没收违法所得85.88万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0万元,罚没款总计344.29万元。
这个处理结果,只是初步的处理结果,不是最终结果。此次事件的最终结果,有待进一步的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还会有最终的处理结果。
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相关部门的调查组,已经进驻长春长生,进行此次事件的调查。从中也可以看出,国家有关部门对此事件的重视程度。
至于,应该不应该强制关闭生产企业。我是这样看的,疫苗造假,不是生产企业本身的错误,有错误的是,不负责任的企业管理人员。
生产企业本身没有黑心,黑心的是企业的管理者。企业的设备没有罪,有罪的是掌控这家企业的人,还有直接参与造假的相关人员。
长春长生是个上市企业,有许多人拥有企业的股份。被刑拘的董事长和她的儿子,以及相关责任人。只是持有一大部分股票,并不完全属于他们。
另外,举报长春长生疫苗造假的,是企业的内部人员,他是个有功人员。还有广大的普通员工,他们也不应该,为此次疫苗造假负责。
所以,我认为不应该强制关闭企业。而是,应该看调查的结果,再做决定。